当前位置: 学校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6日 作者: 来源:

序 言

 

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656其前身是国家级重点中专保山卫生学校20062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立项为省级“双高”学校培育单位。

学校在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坚持立足滇西、服务云南、面向全国辐射周边,形成了中医药学科特色鲜明、中西医多学科协调发展注重实践能力贴近职业岗位,面向基层,专业教育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的办学特色。学校在滇西乃至云南中医药人才培养、滇西民族医药研发、面向周边国家的中医药国际合作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全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内涵式发展,致力于促进新时代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努力朝着建设区域特色高水平中医药院校办学目标不懈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简称为保山中医专;英文译名为Baoshan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BCTCM”。

学校网址是http://www.bsctcm.cn/

学校办学地点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阳片区职业教育园区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联合办学,努力拓展中外合作交流与对外教育平台。学校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校企(院)合作、医教融合、特色办学、依法治校、民主监督的原则,不断推进学校的各项改革发展。

    第七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委会审定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保山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对学校的教育资源给予调整配置;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条  举办者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学校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各方面事业科学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医药康疗养生产品研发与生产、职业技能教学培训、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合理节招生比例;

(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级职务;

(八)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确定、调整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十)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十一)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不断改善育人环境;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接受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总体构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民主管理和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系)办学的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辅助及相关部门围绕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能。

第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部门、直(附)属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二节 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书记授权的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副职和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党委相同,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奖励或处分、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他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副校长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任免,协助校长开展行政工作。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正职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教授、副教授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青年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作为学校独立机构,下设秘书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职称评定、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三)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事项,通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

(四)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代表从与学校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中教学、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劳模(先进)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及青年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教代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三)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四)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团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会议期间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五)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选举结果和表决通过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依照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学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选举权等,每两年举行1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六节 院(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及发展情况,设立和调整院(系)。院(系)作为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在各学院设置党组织,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院(系)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资产;拟订本院(系)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是院(系)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根据议题需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组织书记、院长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院(系)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 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组织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党政联席会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涉及干部、奖惩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事项由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时,可由指定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

第三十六条 院(系)党总支书记负责院(系)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系)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院长是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院(系)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和全面负责,定期向本院(系)全体教职员工通报或报告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坚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充分信任和依靠广大教师办学,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续聘、岗位调整、解除合同或奖惩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平获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带薪休假、学术休假,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的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学生,爱国守法、敬业尽职、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勤奋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贯彻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任合同,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则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各类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聘任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国家许可的其他用工形式。

学校关注青年教师的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尽力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教工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以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出异议、申诉和诉讼;

(八)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公平地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年度评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落实“一线学生工作法”,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自律自强的良好品性,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和自主创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教师代表和各类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财务 后勤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科学规划,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产业经营,代表学校经营和管理国有经营性资产,依法行使学校授予的各项权利。学校不断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不断提升办学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规范教学管理。

学校不断开发拓展符合行业标准的校外实践性教学基地,为学生的实践性学习及就业提供良好、宽松的环境。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开放水平和服务能力。

)学校依法加强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发展对外教育,扩大留学生规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的社会学术团体在学校设立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鼓励师生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或参与社会服务工作;

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发挥学科专业、科研及人才优势,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基础教学、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探索拓展老年健康服务、中医康复养生、中药、民族药研发生产等校办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与社会沟通联络的桥梁作用,拓宽合作途径,积极募集办学资源。

学校向为学校及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者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以及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

学校设立校友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并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校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强办学实力,全面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监事1人,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理事、监事依照其章程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文化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蓝、白双色搭配的双环圆形徽标。内环上方为“银针”和五行阴阳构成 的“中”字图案,下方为展开的书本和学校建校时间“1965”;外环上方为中文校名“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下方是校名的英文大写“BAOSHAN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学校圆形徽标或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乳白色长方形旗帜,正上方配以学校校徽,正下方印有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校风、学风。

校训:崇德尚学,敦行致远;

校风:团结务实,勤勉传承;

学风:慎思明辨,严谨求真。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保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 本章程由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 本章程经核准,自布之日起施